全文如下:
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程(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努力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大省的发展目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向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www.aqsc.agri.cn)和贵州农业信息网站(www.q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产地认定,应向产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二)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
(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四)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农、兽药使用原始记录复印件);
(六) 《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市县工作机构出具);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市县工作机构出具);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形式申报的需提供与合作农户签订的含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养植规模);
(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信息登录备案表(电子档)。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及产地认定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一)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收到县级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资质的市、县两级检查员(俩人以上并至少1人拥有有效期内相关专业检查员证书)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通知申请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或直接出具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县级工作机构并通知申请人;
(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州)完成相关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上报产地认定材料的(一)、(六)、(七)、(九)四份材料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几项材料由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八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或环境调查报告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