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考试定义判断题陷阱
法一:积累常见法律概念,以备不时之需
【例】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人身采取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是( )
A.王某趁张某不备,抢走其价值10000元的背包
B.洪某在火车上将安眠药注入饮料罐让张某喝下,然后趁其昏睡时盗走现金10000元
C.李某夜晚入户盗窃,取走张某衣服中的5000元现金。张某被惊醒,李某持刀威胁后携财物逃走
D.张某欠刘某5000元不还,刘某将张某骗至家中,威逼张某交出其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刘某到银行取走10000元后,将张某放走
【解析】本题考查对抢劫罪的理解。一般来说,考生可快速判断出CD两项符合“暴力威胁”这一定义要点,属于抢劫罪。但是会对AB两项产生纠结,最后可能凭感觉选择A项,毕竟该项有“抢”这一字眼。殊不知,定义中还有“其他方法”,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如果我们能理解这一点,便可轻松断定B项也属于抢劫罪,至于A项王某并未对张某人身施加任何影响,故不属于抢劫罪。本题答案为A。
法二:通过案例分析对比,逆向解读定义要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是( )。
A.张某是名乘警,他将乘客遗失在列车上价值5000元的物品占为已有
B.刘某是某工地的材料工人,负责工地物品的调拨,几次私自将公司的建筑材料卖给别人,共卖了2万元
C.刘某是单位的保管员,一天他趁其他同事不注意的时候,将一个200元的收音机拿回家给儿子用
D.赵某是一跨国公司的会计师,私自作假账,使公司偷税高达200万余元
【解析】本题考查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定义要点为: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④数额较大。看到这里,考生会对第四个要点“数额较大”产生疑惑,具体标准是多少呢?不用担心,我们先来看下列案例,A项中乘警将旅游财物据为己有,不符合要点③,排除;同时D项赵某使公司偷税也不符合要点③;至于BC两项,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二者均符合要点①②③,唯一区别在金额,一个2万元,一个200元,哪一个属于数额较大,一目了然。故本题答案为B。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基本法概念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行政法重点概念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罚款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3.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拓展:行测考试古代土地制度考点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二、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2.鲁国的初税亩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内容:不允许土地买卖,又把民众禁锢于公田之中。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私家奴婢改称私属,都不许买卖。
2.影响: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失败而告终。
四、魏晋: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被“两税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六、明朝:一条鞭法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2.该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七、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