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测关系辨析题点拨
需要注意的是,类比推理的多种关系中,存在着不太好区分的地方,需要大家认真对比分析。
一、种属关系和组成关系介绍种属关系是指A是B的一种,如苹果和水果,苹果是水果的一种。组成关系是指A是B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如车窗和汽车,车窗是汽车的组成部分。
二、辨析方法两种关系放在一起考察时,我们可以通过造句子来进行区分。用“是一种”来造句子,如果能够合理说的通即为种属关系,若不合理则为组成关系。
【例题】:苹果和水果,用“是一种”来造句,即“苹果是一种水果”这句话是通顺的,因此二者为种属关系;
车窗和汽车,用“是一种”来造句,即“车窗是一种汽车”这句话是不通顺的,因此二者为组成关系。
【试题展示】
混合物:空气
A.财务报表:利润表
B.金属:绝缘体
C.合唱团:队员
D.满族:维吾尔族
【答案】A。解析:空气是一种混合物,二者为种属关系。
A项,利润表是一种财务报表,二者为种属关系,与题干关系一致。
B项,金属不是绝缘体,与题干关系不一致。
C项,队员是一种合唱团,句子不通顺,是组成关系,与题干关系一致。
D项,维吾尔族和满族是不同的民族,二者为并列关系,与题干关系不一致。
故本题选A。
类比推理中种属关系和组成关系的选项经常在考试中一起出现,所以学会用“是一种”来造句快速进行区分非常重要!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基本法解读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行政法重点概念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罚款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3.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拓展:行测考试古代土地制度考点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二、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2.鲁国的初税亩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内容:不允许土地买卖,又把民众禁锢于公田之中。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私家奴婢改称私属,都不许买卖。
2.影响: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失败而告终。
四、魏晋: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被“两税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六、明朝:一条鞭法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2.该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七、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