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贴补助
(1)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享3月生育津贴
(2)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享3月生育津贴
(3)怀孕3个月以下因病流产:享1月生育津贴
(4)怀孕3-7个月流产或引产:享1月生育津贴
(5)难产及剖宫产:增加0.5月生育津贴,即3.5月。
(6)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月生育津贴。
2、一次性补贴: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