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注:“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一年以上的,不足一年的待缴满一年可以正常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生育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备案表》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生育手册》或准生证
5.出生医学(或死亡)证明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
6.育龄妇女信息表(加盖印章,仅高龄初育妇女提供)
7.统筹费用结算单(联网结算的)
8.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总清单(非联网结算的)
男职工须提供配偶无工作的证明信
流(引)产的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提供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有效发票
医院B超等检查化验报告单
住院手术记录及诊断材料
注:单位欠费、中断缴费的不予结算生育津贴
(一)备案
参保人员于确诊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周内,填写《洛阳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门诊病历》、《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核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未经备案或未经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二)待遇支付
1、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生育证》、《身份证》、《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生育女职工产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同住院费用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2、生育津贴申领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洛阳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备案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生育保险统筹结算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通过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女职工正常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200元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200元,低于1200元的据实支付;剖宫产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800元的生育基金支付1800元,低于1800元的据实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的据实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
(三)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单位证明、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证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原始凭据等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结算。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