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核表;
2、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出生证明;
5、社保卡;
6、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7、诊断证明;
8、出院小结;
9、医疗费用清单。
按第一、二、三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女性居民生育,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产假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怀孕及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和流产费。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生育一个婴儿2000元,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200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1000元,妊娠不满12周流产500元。参保人员因生育或流产引起并发症时,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支付,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
产假及生育津贴相关规定为:
1、女职工顺产的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可享受143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享受4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3、男性参保人员享受护理假津贴时,其配偶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晚育政策。
4、日津贴标准按生育上月本人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荆门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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