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生育:参保职工携带医保手册、生育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即可。备案后在该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均直接结算。
2、异地生育: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各区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必须在正常参保状态下进行。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带医保手册、准生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参保女职工住院终止妊娠、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带医保手册、结婚证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办理程序:所有资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收集、检查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
2、办理时间:产妇休完产假后的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自分娩之日起的8个月,逾期不予受理。市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津贴时间为每周三,受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间为每周二,请各单位提前一天将所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3、所需资料:
①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根据个人情况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诊断证明(盖章)、妊娠B超单(原件)。
③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一次性补助金,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所需资料: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必须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费用发票、女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证明。
4、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女职工本人休完产假后,按生育津贴申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供所需资料,补办生育津贴领取手续。生育津贴费用申领到单位后,如果高于单位垫付发放金额,由所在单位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