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提供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或《生育登记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出院记录;
4、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6、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女职工流产,提供材料:
1、结婚证;
2、出院记录;
3、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5、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放置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皮埋术,提供材料:
1、结婚证;
2、出院记录;
3、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5、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男职工配偶生育、流产或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提供材料:
1、按照第、、项对应的项目材料;
2、结婚证;
3、男职工配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就业证明材料原件;
4、男职工配偶本人因在参保地缴费月数不足未享受参保地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5、男职工配偶本人身份证;
6、男职工本人社保卡。
流程
1、准备资料
2、社保中心生育科待遇支付计算
3、社保中心财务科审核
4、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计算支付天数。
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总和生育当月缴费人数30日支付天数
具体发放标准是:
1、生育的,顺产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113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举例:如果一个职工在2016.1.10顺产一胎儿,此职工所在单位2014.7-2015.6期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的平均缴费基数为2100元,则此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2100/30*98=6860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南宁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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