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缴费基数上调至2420元
据市社保事务局参保登记处负责人介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2014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
记者了解到,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会保险征收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的增加必然带动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按照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直接与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挂钩”。比如某职工全年的工资收入为6万元,则其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
情况一: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420元;
情况二: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最高标准为12090元。
情况三:月平均工资在2420元与12090元之间的,按照实际申报的数额作为月缴费基数。
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比如职工A的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则基数为3000元;职工B的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则基数为401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并未如实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如按比实际月平均工资低的数额申报,或者直接按当年度的最低标准申报。市社保事务局参保登记处负责人表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从2015年起,凡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建议广大职工督促所在用人单位如实申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201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6610.00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320.00元/月)确定。(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5225.00元/月确定。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 :公司缴6%,个人缴2%;
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