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标准还对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做出了限定。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还应该在工作场所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针对高温作业工人,只要符合条件,高温津贴不能以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的组成部分,也应该遵循用人单位与企业集体协商的原则。根据往年经验,国有或大型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总体情况较好。由于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管,鼓励和敦促企业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