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xx年xx月xx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你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关系到你(你单位)的权益,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