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经对你(单位)xx年xx 月 xx日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批准你(单位)暂缓(分期)缴纳我局xx年x 月 x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罚〔xx〕号)中所处以的罚款(大写)xxx (¥xx )。
(以下内容区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情形选择性填写)
经批准暂缓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xx年x 月 日前缴清。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罚款,限你(单位)于xx年x 月x 日前分x 期缴清。
具体缴纳时限和金额为:
(一) x年x 月 x日前缴纳(大写) (¥x );
(二)x 年x 月x 日前缴纳(大写) (¥x );
(三) x年x 月 x日前缴纳(大写) (¥x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各部门:
近期员工上班迟到现象比较严重,且经公司多次通报警示后,仍有部分员工置若罔闻。为严肃公司纪律,杜绝随意违纪现象,现规范相关事宜如下:
1、迟到:迟到1-10分钟内罚款10元,在原基础扣罚再按每分钟1元计算扣罚。
2、早退:早退1-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30元,在原基础扣罚再按每分钟1元计算扣罚。
3、旷工:未经提前请假,私自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罚款100元。
4、请假:员工请假须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出示请假单。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罚款100元。事假不得超过1天,3日以上或超期请假须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离岗。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5、外出:员工外出办理与工作相关事宜,须向上级领导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应在办完事情后,立即返回,不
得利用外出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宜,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6、行政部、监管部负责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上制度会于20xx年10月份正式实施,所有考勤由行政部门直接登记监管,每月月底将实际考勤情况迟到、早退罚款规定通知上传行政部门进行核对,罚款会在工资内直接扣除。
请各位务必认真执行,自觉遵守制度!
行政部
___: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罚款缴至____。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_
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号: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姓名:XXX 所属部门职位:XXX
所犯过失:(打钩)
□擅自旷工 □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 □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符合规定者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屡次逃避工作
□工作时间内运行游戏 □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 □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打钩)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第公司X条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备注:
1、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2、本罚单作为员工考评的依据之一。
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xx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无资质私自建设汽、柴油加油站并使用。20xx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为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搭设在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站内的汽、柴油销售给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未见该加油站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加油站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并要求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益顺和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及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内部定点加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六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xx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