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托书由典藏茶叶交易所茶叶交易商签署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典藏茶叶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茶叶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障茶叶交易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委托书。
第二条 茶叶交易商购买茶叶后即取得其所拥有茶叶对应的茶叶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三条 茶叶交易商取得该茶叶即同时自动授权交易所全权代表茶叶交易商选定或变更运输及存放人,与之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存放协议等相关文件,交付、存放、取回茶叶标的物。茶叶交易商享有与其所持有茶叶相应的茶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第四条 茶叶交易商取得该茶叶即同时自动授权交易所全权代表茶叶交易商选定、变更保险人,为茶叶标的物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茶叶交易商取得该茶叶即同时自动授权交易所全权代表茶叶交易商决定是否对茶叶标的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展示,授权交易所自行决定展示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部相关事宜。除非特殊情况,并经交易所发布公告,并就展示收入处理做出安排外,展示一般为免费展示,茶叶交易商不主张任何收益权。
第六条 茶叶交易商持有茶叶储藏所产生的费用由茶叶交易商按茶叶持有比例承担。
第七条 茶叶交易商取得该茶叶即同时自动授权交易所全权代表茶叶交易商在发现茶叶标的物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茶叶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授权交易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因维护、修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茶叶交易商承担。
第八条 茶叶交易商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茶叶进行质押。茶叶交易商质押茶叶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交易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交易所予以登记的,茶叶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茶叶,不得主张茶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茶叶交易商所持有的茶叶被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茶叶交易商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茶叶,不得主张茶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冻结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茶叶交易商有权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茶叶,茶叶卖出时对茶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标的物的交付,原茶叶交易商享有的所有权同时消灭。
第十一条 茶叶交易商作为茶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茶叶承担茶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茶叶交易商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二条 因本委托书引起的,或与本委托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茶叶交易商均有权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茶叶储藏委托书》,本投资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且愿意遵守。
盖章(机构投资人):
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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