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

马振华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流程

  1、对于非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书,当事人需将其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

  2、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外交部公证认证处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3、将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大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