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登记程序
1、收件及收费;
2、审核产权证明资料,核准登记;
3、发出相关权证。
二、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其使用法定名称的证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
7、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8、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
三、登记发证时间
1、申请登记期限
自有关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省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2、完成登记发证时间:30个工作日内。
四、税费标准
1、印花税:每证5元;
2、登记费:每宗80元。
办事程序:
委托测绘配图→申请填表→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 (核证)→交费发证→归档 (制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