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X月X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XX年X月X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