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 理 单 位(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市渝中区一丰工商咨询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代理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事项如下:
企业拟设立名称:
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投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组织形式: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证照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证件等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行负责。
甲方若因自身原因单方中止本委托代理,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不退还预收的代理费。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协商时日之内,办理完所有的委托代理事项。
委托代理期间:乙方无理由向甲方追加任何附加费用;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或遇政策法规变化等非人力抗拒的因素影响,至使本代理事项不能按时完成,则办理时日顺延;若甲方需变更委托代理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另计。
代理费用(现金):总计元整(人民币)(大写)。(注:只含一次查名费;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代缴管理费)
付款方式:签订本委托书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款元整(大写)代理预付款;第二笔代理费用约定时日或时段:付款元整(大写);乙方办理完所有委托事项后,通知甲方领取所办证照时须全额付清尾款款元整(大写)。
甲方提交资料及证件(原件):
备 注:
本对于在本委托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性,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手机: 手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