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学校发展状况等因素,通过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等形式,为每所公办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避免因初中学校不均衡导致区域内学生择校,为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2、各县区要合理确定每所初中学校招生计划。要严格落实《张家口市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方案》中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只减不增的要求,各县区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法制安全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3、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学校办学条件、对口情况、招生计划、程序时间等。民办学校是否招收县区外学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开信息。
4、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生小学毕业后进行。要落实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5、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6、所有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严禁非起始年级招生。
7、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区域内招生要求,不得跨县区招生,本县区范围内不得招收非对口学校学生。
8、民办学校要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收费政策,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招生工作。
2022年张家口小升初有新规!报名录取,随机派位
9、2022年起,由市招生考试部门建立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按照县区统一招生政策,实行小升初对口升学的民办初中学校除外)统一报名录取招生平台。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名。
10、按照民办学校“必须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的原则,报名分两次进行,每次每名学生限报1所民办学校。
第一次为:学生只限报县区内(以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县区为依据。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学生可报张家口衡实成博中学、张家口东方中学、张家口易衡中学、张家口纬纶综合学校)民办学校,每名学生限报1所学校。若报名总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若报名总人数高于招生计划数的由系统进行随机派位录取。录取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报到,核实实际到校学生。
第二次为:针对第一次报名录取结束后,仍有剩余计划的学校。学生可报县区内或县区外(计划招收县区外学生的民办学校)1所民办学校。若报名人数低于剩余计划数的,所有报名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高于剩余计划数,县区内报名人数低于剩余计划数,则县区内学生一次性全部录取,再剩余计划对县区外报名学生随机派位录取;若报名人数高于剩余计划数,县区内报名人数高于剩余计划,则对县区内学生随机派位录取,县区外学生全部不予录取。录取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报到。两次报名录取后不再进行补录。
11、参加第一次报名已被录取的学生,无论学生是否到校报到,均不得参加第二次报名;参加第一次报名通过随机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次报名。
12、随机派位由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录取平台实施。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纪检、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13、参加民办学校报名,通过随机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对口升学范围,为学生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4、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按时到对应民办学校报到的,其他民办学校不得录取,学生由原对应的公办学校负责接收,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到对应的公办学校报到。
15、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正常报名录取的学生、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16、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具体形式由县区确定。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剩余计划通过网上报名录取。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7、各县区要在省厅规定的时间内为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积极配合为外县区民办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进行学籍审核。
18、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要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19、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特殊情况转学须严格执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中关于转学的相关要求。
20、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
21、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22、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2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小升初工作公正透明运行。
七、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24、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