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应届毕业生补贴有毕业生就业补贴、一次性就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等。
(一)补贴对象:在广州市内具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就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二)补贴标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毕业生就业定点机构参加SIYB毕业生就业和就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SIYB毕业生就业补贴1000元和就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就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就业资助5000元。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一)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就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补贴对象:为就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就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就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就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就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就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就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万元;
2.二等奖:15万元;
3.三等奖:10万元;
4.优胜奖:5万元。
(一)补贴对象:完成就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就业项目资源库的就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就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向就业者推介“广州市就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毕业生就业、就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就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元/个。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