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为获得A、B、C、D四类《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
住房保障对象为获得A、B、C、D四类《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
引进人才根据在我市工作或服务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免租入住咸宁市“人才公寓”、领取购房补贴或一定租房补贴。原则上只安排免租入住“人才公寓”,确需自行租房的由主管单位(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租房补贴,或按单位(部门)相关政策给予住房保障。
(一)A、B类人才:凡在咸宁工作或服务期间无自有住房,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可凭相关有效文件,按购房款的5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
(二)C、D类人才:凡在咸宁工作或服务期间无自有住房,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可凭相关有效文件,按购房款的25%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
(三)引进人才凡在咸宁工作期间无自有住房的,可凭相关有效文件,申请免租入住我市“人才公寓”三年。
(四)对本人或其配偶在咸有住房,或乡镇、园区、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已提供住房的人才,不再给予住房、租房补贴;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给予相关补贴;2017年5月1日前在我市购买住房的人才,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一)租住“人才公寓”
按照《咸宁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请购房补贴
(1)申请程序:
1.引进人才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凭《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向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出申请;
2.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接受申请后报房管部门、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在网上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公示10天;
3.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市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购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工作。
(2)申请材料:
1.《“南鄂英才”购买市场商品住房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利证书、聘用证书、《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任职文件及法人资格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在咸宁市区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
1.所在单位已为承租人解决住房问题或承租人已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
2.已不在我市市区工作的;
3.承租“人才公寓”、自行租房领取租房补贴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在我市市区变动工作单位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违反租住协议或套取租房补贴的。
(一)领取租房资助的申请人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资助。用人单位在申请人离岗当月,应主动向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交取消该申请人租房资助的报告。
(二)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住房,由相关部门负责在相关产权证书上载明“人才住房”字样。享受政府购房补贴50%及以上的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或咸宁市工作创业满10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享受政府购房补贴50%以下的对象,在用人单位或咸宁市工作创业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未满相应年限离开的,应当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政府购房补贴,否则所购房屋不得交易,并由用人单位依据资助协议负责扣还政府购房补贴,并将扣还的政府资助资金回交给当地财政部门。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住房,如需上市交易,必须取得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同意。
(三)市房管部门建立专门的“人才住房”信息库,并加强资金监管和交易管理。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联系30日以上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相关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