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具有攀枝花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以家庭(夫妻或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者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市低收入标准;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间是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具有攀枝花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以家庭(夫妻或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者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市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间是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政策性住房,转让手续办理满3年的除外。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具有攀枝花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普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在攀枝花市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
(4)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4.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攀枝花市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二)保障顺序。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期限和轮候排序规则,轮候期限不超过3年。
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已领取货币补贴的,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经辖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三)米易县、盐边县可参照以上条款,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积极探索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一)保障对象。
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保障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赁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保障房源。
根据“十四五”期间我市城镇人口达到100万人的远景规划,各县(区)按照500-1000套房源目标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现各县(区)已上报的1152套房源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清单管理。
通过攀西科技城拟修建的3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县(区)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运营管理。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争取中央补助、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审批流程简化等相关政策支持,推动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要根据《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攀住规建发〔2015〕23号)文件,在工作中及时调整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研究等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审核、资格确认、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发改、财政、自规、税务、银监、公安等单位(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