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如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一、办理事项
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二、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办理地点
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综合退管科(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社局2号楼212室)
四、主要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
五、提供资料
1、退休审批表;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异动申报表》。
六、办理时间
每月7日至16日的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8:00-12:00 , 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8:00-12:00 , 14:30-17:30
七、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的,退休次月内办理。
八、办事程序
1、受理
通过信息系统中搜索和初步核对与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实际缴费年限等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3、审批
4、计发
5、复审
6、启用岗平工资
7、待遇确认
8、反馈存档
1、退休审批表;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异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