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阜新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张东东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阜新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总体要求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要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阜新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提供1万个就业岗位;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完善城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相应的规划和建设标准。2015年起,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住宅项目销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与社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由社区属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个以上。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每个县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

  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完善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二)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建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要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居家养老服务。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各区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市级财政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高标准建设好设计床位500张以上,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市社会养老院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项目。各县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纳入市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市级财政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建设。阜蒙县、彰武县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属性。在满足常年病人基本托管需求的前提下,托管机构可将部分床位向社会开放,满足更多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托管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扶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服务业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业。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引导为老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为老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整合开发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建设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应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确保投资者权益。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四)切实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健全服务网络。要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有条件地方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市级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到2020年,全市农村幸福院等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600个,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面向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服务机制。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电子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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