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月
每人每月45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而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各地在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
省人社厅专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采取防暑降温、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