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当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2,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明;
3,凭存根上的编号,找当地报社进行登报遗失申明;
4,凭存根,未落户证明,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
1.交户口迁移证丢失的情况说明和书面补办申请;
2.出具何人何时何因迁往何地的证明;
3.已经报案的要出具丢失迁移证的报案证明;
4.往届毕业生必须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上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存根的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存根在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查找;
6.学校保卫处不办理补办户口迁移证的手续,必须自己凭以上证明补办。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