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从6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法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未按法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保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