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经办人身份证
4、迁移证
5、未落户证明
6、全家户口本
(1)申请材料的形式纸质材料,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1.取号申请人到公共服务中心大厅叫号机按顺序领取公安业务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公安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公共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受理公安综合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能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在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缺人的材料内容。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申办地公共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