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属于我市城镇户口,且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的,经父母同意并提供关系证明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投靠父母。
(二)父母在全市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但父母户口未在该处房屋落户的,经父母同意并提供关系证明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该处住房登记城镇户口。
1、申请人及配偶、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房屋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3、.申请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档案或亲属关系司法公证<或鉴定>证明,人口管理系统可查不需出具);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产权人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成年子女属于我市城镇户口,且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经成年子女同意并提供关系证明后,父母可投靠成年子女。
1、申请人及配偶、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档案或亲属关系司法公证<或鉴定>证明,人口管理系统可查不需出具); 3、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申请人取得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取消是否在本市就业、居住限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证书办理落户。入户地址为各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地址。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毕业证书。
对在全市就业、就学、居住的群众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经书面承诺,可免提交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核准身份信息后,即予以办理。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市、县(市、区)局治安(户政)部门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对户政业务办理进行资料抽查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法违规办理户政业务的,立即予以清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