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从每月692元提高到70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从每年5772元提高到6120元;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2%,从每月990元提高到101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6%,从每月767元提高到814元。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从每月2117元提高到2223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月1786元提高到1912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从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从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从2022年7月1日起,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时发放到位。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