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包括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补助金)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事处)申请,同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镇(办事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上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3、镇政府(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低保人员进行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享受城乡最低保障待遇,发给《徐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实行低保金按月打卡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济的人员;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
4、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