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3050元)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现行标准是每人每月450元)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家庭收入证明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家庭收入证明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城乡低保办理实行本区(县)审批和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县)审批→发放低保证(金)流程进行。
第一步,户主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等材料。
第二步,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该户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镇(办)民政办。
第三步,镇(办)工作人员在30日内,会同村(居)逐一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
第四步,区(县)民政局在30日内,全面审查镇(办)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批准低保资格。
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发放《山东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2.另外,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区(县)每季度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以方便低保对象查询。对于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办)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