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评议。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一是明确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乡镇(街道)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三是缩短审核确认时限,审核确认时限由民政部要求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
适度放开了户籍地申请低保限制。《办法》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拓展了“单人保”的申请范围。《办法》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办法》“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做好信息公开,到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