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申请: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核对。
受理:
㈠符合认定标准:
①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出具评估材料。
㈡不符合认定标准:
①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②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其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示: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①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