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审核《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签意见→迁入地派出所领户口迁移申请表如实箔写,并按要求准备好各种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录入电脑上报县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
四、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
4、结婚证〔属夫妻投靠或直系亲属投靠、随迁需提供的材料);
5、单位、社区、学校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离婚证(离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调令、录聘用工合同协议〔招工、招干、工作调动需提供的材料);
8、 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入城经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纳税证明;
11、经营场场租凭证明;
12、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购房迁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岗证明、辞退手续、无工作证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医学证明、婚育证明;
15、其他材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五、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具体受理业务单位:
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书面提出落户申请;
2、派出所管区民-警下管区进行核实;
3、由派出所内勤打印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
4、所长审核后在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签字;
5、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6、将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7、所有材料统一上报业务会议;
8、通知群众办理落户手续,证明《户口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