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0个月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门诊手术费:参保女职工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手术,其手术费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后持⑴医疗保险证或生育参保证明、⑵单位介绍信、⑶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⑸门诊病历,到市医保中心核销手术费。
2、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妊娠,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常规产前检查,其产前检查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分娩后,持⑴医疗保险证或生育参保证明、⑵准生证、⑶孕产妇保健手册、⑷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等到市医保中心核销产前检查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住院终止妊娠、分娩,需持⑴医疗保险证或生育参保证明、⑵准生证、入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
4、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或异地居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⑴医疗保险证或生育参保证明、⑵准生证、⑶出生证(死亡证)的原件复印件、⑷住院医疗费收费收据、⑸费用明细、比例清单、⑹住院病历复印件、⑺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证⑻单位介绍信、⑼异地居住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核销待遇。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宁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1、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⑵、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4、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