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序号 并发症(合并症) 限额报销标准 序号 并发症(合并症) 限额报销标准
1 前置胎盘 500 7 妊娠合并肾病 500
2 胎盘早剥 500 8 妊娠合并卵巢囊肿 500
3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00 9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 500
4 妊娠合并糖尿病 500 10 羊水栓塞 500
5 妊娠合并肝病 500 11 产后输血≥400ml(中重度贫血) 1300
6 妊娠合并**病 500 12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DIC) 4000
1、原始发票;
2、费用明细;
3、急诊疾病证明;
4、出院小结;
5、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6、就诊医院级别证明;
7、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1、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
3、出院后90天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