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目前我市城市人均最低保障标准为610元/月,农村人均最低保障标准为5400元/年)
1.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税后拥有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2.家庭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财产条件与当地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一致)
3.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声明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网上“e救助”手机申请办理。
2.调查: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4.认定: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乡镇(街道)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填写并发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经再次核查确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认定理由。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复审确认。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转移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
2.拒绝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3.有自费择校就读、旅游,出行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情况的。
4.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备注:
实施依据:延安市民政局、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延市民发〔2021〕5号)
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局
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11-70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