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政府规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政府规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以下简称“单人保”)。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标准5倍,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标准3倍,且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不再重新认定。
重病患者是指经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确诊的46种重大疾病人员。46种重大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肝硬化、肾炎、肾病综合征、终末期肾病、脑血管病、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关节病(髋、膝)、强制性脊柱炎、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唇腭裂、青光眼、神经系统肿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结直肠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甲状腺癌、淋巴瘤、膀胱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病、艾滋病、肝炎、包虫病、血吸虫病、甲亢。重残人员是指经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我市实行低保分类施保,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按现行低保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除按低保标准30%增加救助金的其他残疾人和生活能够自理的重病患者、70周岁以上老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现行低保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分类施保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救助金;对符合上述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