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