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民政局
《双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双民发〔2013〕60号)
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一)基础材料(申请时提交):
1.申请书;
2.诚信承诺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6.家庭收入财产申报和核对调查表;
7.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补充材料(受理时按需提交):
1.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凭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享受遗属补助证明、赡、抚(扶)养费证明、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证明等);
2.财产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情况证明、存款情况证明、债权情况证明等);
3.其他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等)。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
3.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
5.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
6.市民政局入户抽查
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扣除家庭人均收入后的差额部分计算。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