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拟予批准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标准:
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570元;
兴化市、姜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420元。
城市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570元。
温馨提示:
凡泰州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泰州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泰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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