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