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的医疗费用:
1、顺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200元;
2、助娩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600元;
3、剖宫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3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4200元;
4、妊娠7个月(含)以上引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800元;
5、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6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8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
2、复通手术:按实支付。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原)
4、单位证明
5、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8、医院发票(原件)
9、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1、受理环节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
受理当日完成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
3、复核环节
复核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
4、审定环节
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沛县歌风路13号
电话:0516-89732287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新沂市青年路26号
电话:0516-88924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