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连续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生育服务登记证(准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宁波市户籍,婴儿在宁波市医院出生的,可以不提供这两个材料);
(3)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发票。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个别非宁波户籍的职工在户籍地已享受其他报销或补助的,须提供相应单据。
详细材料说明和表格下载可以到浙江政务网(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的服务事项中查找,已在浙江政务网注册账号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办事”提交材料进行预审,避免到社保窗口办理时出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报销条件等情况,实现“最多跑一次”。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3、大额费用按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4、将审批后的待遇结算支付单移交市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生育待遇职工。
在宁波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要在生育之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包括生产当月),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定额补助和生育津贴,报销额度和生产方式有关,比如顺产可以获得3700元医疗费定额补助和12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可以获得5100元医疗费定额补助和143天的生育津贴;阴道助产术435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
(2)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来进行计算的。这里要提醒大家,产假是从孩子出生之日开始计算的,产假满后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