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底前仍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新增的参保人员无需再次申报。
1、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2、若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调整。未申报单位,将以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比例进行申报。未申报人员,原缴费基数在最新公布缴费基准数范围内的保持不变,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网报系统自行申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至当地社保经办窗口进行缴费比例调整。
申报时间:5月17日至6月20日。
温馨提示:因5月16日18时刚恢复线上办理渠道,如遇网报系统运行缓慢等情况,请暂缓几日错峰申报。
1.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与申报前实际缴纳的1-6月基数差额做补退收工作。
3.申报时应填写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4.已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无需单独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5.已完成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本年度失业、工伤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