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的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的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4、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5、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符合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主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4、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部门
补贴标准:
张家口市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