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低于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4、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人员。
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方式为辅,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优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确需实物配租保障的,根据申请和房源情况分类轮候,逐步转为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市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00%发放;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标准的70%发放。
租赁补贴应当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人和家庭户籍应保障人口数计算,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为申请家庭现有自有住房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按照《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潭人才办发〔2018〕6号)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一)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
(二)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实施。保障对象和轮候对象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备案。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制定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园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和轮候对象名单报所在区(园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