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
(一)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范围及条件;明确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或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具备的条件,人均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
(二)明确了非本市户籍、农村困难群体、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和程序(办法 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
(三)明确申请审核程序。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不享受住房保障的情形。已享实物配租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已购买房改房或已租住公有房屋的家庭(办法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六)各产业园区公租房申报程序。各产业园区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经所在地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住房保障,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七)审核与轮候。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 年。轮候期超过3年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办法第三十八条)。
(八)合理制订配租方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进行分配的公租房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及时各社会公布(办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九)优抚对象优先享受保障。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安排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办法第四十二条)。
(十)明确保障对象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一)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独居老人需要照顾等特殊原因的,经申请、审核、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调换公租房,可以申请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
(一)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并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办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六条)。
(二)租金管理及租金标准的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装修标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三)租赁补贴原则。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
(四)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
(五)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与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一)规定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使用、与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诉讼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直至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五十一至五十三条)。
(二)续租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3 个月前向原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搬迁期限内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办法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
(三)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中介)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中介)服务。
第六章 附则
规定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各开发区、大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结合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租赁合适房源,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分档补贴: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人均保障面积 1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租金 8元为标准补贴,即人均月补贴 120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前者补贴额的 70%。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