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防城港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
1、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2)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廉租房的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且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才可以。
申请防城港廉租房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1.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到所属城区房管处窗口领取《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收入认定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进行收入认定: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审核收入并加盖社区公章,经单位或社区审核后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准认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资料。申请人完成收入认定后,将《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及其他所需资料一并递交房管处窗口进行审核。
4.资料审核。城区房管处完成: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信息录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档案、车辆信息、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审查核验完成后,汇总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
5.联席会审会审核。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科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审会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进行登报或市住建委局域网公示。公示期(5天)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处通知申请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并办理相关补贴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