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其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以下情况暂不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1、普通高、中等学校的在校生,服现役军人,出国出境人员,被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人员等人员;
2、户口迁移人遗失居民户口簿的;
3、户口迁移人人口倍息中登载的内容,与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登载信息(身份证“住址”项目除外)不一致的;
4、户口迁移人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皙时不予办理“网上迁移”的情形。
户口再迁回原籍条件
户口再迁回原籍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1、户籍登记信息必须是仍在持续使用中的信息;
2、当事人主动提出迁回申请;
3、迁出机关准予迁出,且迁入机关准予迁入;
4、户口再迁回原籍的其他法定条件。